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2019/3/13 15:30:21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主席令第46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 号)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建管[2015]377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推行电子证照的通知》(沪建建管【 2018】 150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沪建建管【 2018】 155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沪建管联[2015]72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投资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沪建质安【 2018】 250 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沪建规范联【 2018】 3 号)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绿化项目
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绿地范围中的建筑部分

前期准备

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中标单位已完成合同信息报送
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

报送流程

登录平台

建设单位持本单位“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
→ 登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类】→【施工许可(开工备案)】→【施工许可网上申请】→点击链接,用户登录“联审平台”→【施工许可】→新增事项
   

网上填表

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上传资料

上传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完成参建各方签章后扫描上报
(部分材料可在市绿化和市容工程站官网办事指南中下载统一表格)
(1)《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网上填写,自动生成)
(2)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土地证明材料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部门核发,可免于提交)
(4)《关于施工许可的相关承诺书》
(5)《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保证书》

通知传图

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传图、补齐资料;建设单位复核无误后,提交并签章,完成申请

延期、中止施工、变更等办理程序

 施工许可延期

  建设单位自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书面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不开工又不按时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需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中止和恢复施工    

  (1)中止施工报告。在建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向受监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供书面的《工程中止施工报告》,在被抽查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终止手续。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和维护管理措施等,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盖章。

  (2)恢复施工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申请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凭现场审核表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工手续;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办理复工手续,现场整改达到复工条件后,方可重新办理复工手续。

  (3)施工许可证核验。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发证机关受理复工手续时,应当核验现场审核表中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范围等内容与原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信息是否一致。核验一致的,当场审核通过;核验不一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在具备条件后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    

      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建筑工程的建设规模、单体(位)工程、合同工期、勘察、设计和监理(如有)等参建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上传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原发证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核。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向发证机关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原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完成报送

办理时限:收到核发施工许可申请,即刻办理
回复文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地址和时间

业务主办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
地址:黄浦区制造局路130号17楼受理大厅
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11:15停止取号)

周一至周四下午13:30~16:30(16:15停止取号)
电话:51085023

委托受理区域

临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浦东新区环湖北二路100号 电话:68281000)
自贸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9号16楼 电话:58695021、58695131)
虹桥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闵行区申虹路33号709室 电话:34733947)
长兴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处
(地址:崇明区长兴岛秋柑路688号 电话:62776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