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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0/27 11:53:03

 各科室:

为规范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执法监督,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实施方案》。请各科室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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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

关于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处置实施方案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执法监督,预防一般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实施、互相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地开展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监督范围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 职责分工

本市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需开展行业调查及处理,行业调查由市绿化和市容局牵头组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工程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总工室(信息维护科)、安全质量监督科、执法稽查科具体落实。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由工程管理站牵头组织,总工室(信息维护科)、安全质量监督科、执法稽查科具体落实。

第五条 事故报告时限

工程管理站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绿化和市容局报告。特殊情况下事故报告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或短信报告。

第六条 报告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初步原因;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伤亡人员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社会影响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处置流程

接到事故报告后,工程管理站由信息维护科(总工室)牵头,安全质量监督科、执法稽查科参与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启动事故应急程序、事故快报、勘查取证、事故调查、立案查处、复工检查、事故档案归档等处置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全质量监督科赶赴现场签发《停止施工指令书》,督促施工现场相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了解事故情况并编辑 快报及时上报;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影像),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隐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对现场涉嫌违 法违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询问笔录;复工检查;事故档案归档;组织开展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二)执法稽查科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违反建设法规的事实进行立案查处;涉及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暂停或注销执业资格的,应将相关笔录和证据材料移送发证部门。

(三)信息维护科(总工室)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编写和牵头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事故停工整改及期限

(一)督促事故工地全面整改。在排除事故险情后,督促事故工地全面停工整改。

(二)整改期限。发生一般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7天;发生较大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15天; 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30天。一旦发生一般事故,项目总承包单位在本市区域内的在建工地,必要时全面停工整改,整改期不少于7天。

第九条 事故工地的复工

工程管理站收到施工单位提出的复工申请及相关资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对事故工地开展复工检查。工地取得《恢复施工通知书》,方可恢复施工。相关资料包括下列:

(一)施工现场参建各方确认的复工申请书;

(二)事故工地安全隐患整改回复;

(三)事故相关企业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审核合格报告;

(四)事故相关施工企业安全条件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条 事故的处理

(一)事故通报。建立事故通报机制,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出具后,对事故情况进行全市范围的通报。

(二)暂停施工。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应全面停止施工。待事故相关单位根据调查组要求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同一项目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停工整改时间应适当延长,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从严把握。必要时将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其他在建工程实施全面停工整改。

(三)扩大检查。工程管理站应当依据事故通报对相关单位在辖区内的在建工程开展扩大检查。扩大检查应当在事故通报后30天内完成,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报告扩大检查情况。

(四)暂停承接业务。行业调查期间,对事故相关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自行业调查之日起,至政府主管部门完成事故调查及相关行政处罚期间,对事故相关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并约谈事故企业法人。

(五)企业处理。行业调查完成后,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认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恢复企业在沪承接业务;认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恢复企业在沪承接业务。

(六)个人处理。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暂停担任项目经理和安全员一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取消担任项目经理和安全员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七)诚信记录。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取消事故项目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施工总承包及涉事分包企业记入事故企业名单。事故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 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 除取消事故项目评优资格外,同时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纳入诚信记录,同时约谈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

(八)强制培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项目参建各方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年度强制教育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