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一)办理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92年5月修订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四号令1994年7月26日,第十二条; 3、《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国家林业局林护通[1998]43号。 (二)办理条件 1、受理范围为全市各区县。 2、生产、经营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4)种苗繁育基地、种子园、母树林、贮木场及加工场(点)。 (三)需要递交的材料 申请者需提供申请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 (四)办理期限 森检机构自受理产地检疫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实施检疫(对苗木受理期限为每年的五月、六月、九月、十月四个月),对无检疫对象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五)受理时间 周一、周四(国定假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 (六)办理机构 详见附件。 二、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一)服务对象和内容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需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证书(正本)随货,以备途中检查。 (二)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2、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3、调往地(省或县、市、区)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 4、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三)办事程序和时间 1、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办理报检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三、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一)办理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92年5月修订发布,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四号发布令1994年7月26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国家林业局林护通[1998]43号)。 4、《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03]80号 )。 (二)办理条件 1、本市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或个人(或代理单位)。 2、在对外签定贸易合同、协议前30天提出申请。 3、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当有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 4、不具有上述“3”条件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 (三)需要递交材料的目录 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申请表》; 2、在原产地引进种苗的病虫害发生情况材料; 3、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 4、再次引进相同品种种苗时,需出示国内种植地森检机构出具的疫情监测报告; 5、《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复印件; 6、属贸易引进的单位还应提供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的证明; 7、属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期限 引种审批机关自收到《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超省级审批权限、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引种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机构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 (六)办理地址 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1053弄7号 (七)受理时间 周一、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八)联系电话 56944387;56617570-2035。 附件:上海市植物检疫受理点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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