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管[2007]089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
时近年末,为了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预防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资问题,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现决定自2007年11月7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开展全市在建工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在建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支付施工总包企业工程款情况;
(二)施工总包单位支付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情况;
(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为建筑农民工开展健康体检、信息卡等维权措施的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7年11月7日至2007年11月14日)
主要工作有:
1、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明确检查具体实施部门。
2、区县检查实施部门,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检查方案,落实检查人员。
3、区县排摸区域内的所有在建项目,采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督促项目参与各方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11月15日至2007年11月30日)
主要工作有:
1、区县检查部门向所辖区域内的在建项目发出检查通知。
2、要求在建项目对其工程款和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上海市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表》。
3、项目参与各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工资,落实各项维权措施。区县检查部门负责督办和检查。
(三)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
主要工作有:
1、区县继续加强对在建项目的排摸和监控,对于新发现的拖欠项目及时进行协调和督办。
2、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汇总各区县上报的检查情况,对上报存在拖欠的项目组织进行协调,对各区县的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3、对严重侵害拖欠和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单位和项目将通过报刊、网络、公告等形式予以曝光,限期不能改正的,将纳入拖欠不良名单和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名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降低或者取消资质,直至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作要求
区县检查部门汇总阶段性检查情况后,请填写《上海市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并附工作小结和难以解决的拖欠项目于2007年12月10日前上报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管理三科,联系电话:54614788-5076,传真64437079。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工程款和工资支付排摸工作,对于发现存在拖欠行为的项目要高度重视,领导带队就地、迅速、全力开展协调工作,力争将矛盾消化在萌芽阶段。对于难以及时解决并可能诱发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项目,要及时上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1、《上海市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表》
2、《上海市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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