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2007)34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为方便本市第一批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经研究,采用网上申请、书面提交的办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在线服务栏目中企业栏进行用户登录和网上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带条形码的《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确认无误后递交上报并打印。 二、 书面受理 自2007年10月8日起,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堂统一受理延期申请。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带条形码)一式二份; (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原件。 三、 办理事项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请,对符合建设部具体规定的,受理后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当场出具申请材料受理凭证,3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通过的给予换发新证。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样式
上海市建委和交通委员会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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