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规章    
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8-07-12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沪建管〔2015〕511 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施工现场各类管理人员到岗履责,在推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的基础上,决定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推行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实行实名制管理(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实名制”)。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参与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工程监理企业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或项目管理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管理和技术人员;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机械员、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等相关管理技术人员。

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人员实名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管理人员实名制信息系统。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管理人员实名制的具体推进和管理工作。市、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部门负责管理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等服务和管理工作。市、区(县)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当将实施管理人员实名制列入招标文件内容或合同条款,并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的落实负总责, 具体协调和落实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相关工作。施工总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及施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实名制登记;监理企业或项目管理企业负责本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的实名制登记, 以及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等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的实名制登记。勘察、 设计、施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实名制登记工作。

四、施工总包企业、监理企业或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实施单位”)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实名制系统”)进行管理技术 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和进退场登记:

(一)系统开通。施工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施工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管理负责人)可获取管理人员实名制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开通和使用管理人员实名制系统。施工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管理负责人)可自


行操作或设定管理人员实名制系统的操作人员, 操作人员可以通过手机和动态密码登录系统,开展实名制登记工作。

(二)身份证件信息采集。完成身份证件信息采集的管理技术人员,方可在管理人员实名制系统中进行进退场登记。

个人身份证件信息在本市建筑市场实行一次采集,全市共享。在办理企业资质申报事项时已经完成个人身份证件信息采集的或在本市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系统已经完成个人身份证件信息采集,不需重复采集。

未完成身份证件信息采集的,可按以下方式完成身份证件信息采集:        1、携带管理技术人员二代身份证至就近的市、区(县)受理服务中心设置的读卡

登记点,读取二代身份证,采集管理人员身份证信息。                   2、具有二代身份证读卡机的实施单位可以自行完成读取二代身份证,采集管理人

员身份证件信息。                                        3、外国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台胞证等身份证件信息的采集,应当到市建设管

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三)进退场登记。施工总包企业、监理企业应当在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前和施工过程中对需要配置的管理人员(含施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企业)进行进场登记。进场登记信息包括:从事管理岗位、所属企业、进场日期等信息。工作完成或调离项目管理岗位时,应当进行退场登记。

施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企业在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标 准化竣工确认后,同步完成管理人员实名制系统企业退场登记和企业下属的管理技术人员退场登记。当施工专业验收结束后,施工总包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分包工程竣工确认,不得无故拖延或不办理竣工确认。

(四)系统结束。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核销后,施工总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实名制登记系统结束,全部企业和人员退场同时完成。

五、企业通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的“实名制管理”专栏, 登录管理人员实名制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六、管理人员实名制系统采集管理技术人员相关资格和岗位证书信息,建设单位, 监理、施工企业应当使用管理人员实名制系统提供的各类管理技术人员证书信息,对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按规定配置管理人员。建设单位应当利用管理人员实名制系统,全面掌握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落实相关企业质量安全责任。

七、市、区(县)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的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管理人员实名制登记信息采集情况,并对管理人员的信息变更情况和到位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企业未按本通知组织实施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由市、


区(县)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新申请施工许可的工程,在现场质量安全措施审核前,实施单位应当完成管理人员实名制登记。2015 年 10 月 31 日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完成管理人员实名制补登记。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