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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建筑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登记变更实行网上办理的通知
时间:2018-07-12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建筑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登记变更实行网上办理的通知

沪建管〔2015〕5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本市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其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方便建筑工程参建企业办理项目负责人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市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等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登记和变更实行网上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登记

承接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的建设工 程企业,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在中标备案或直接发包备案时登 记,建设单位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时登记。承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 程检测和施工分包等业务的建设工程企业,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信息报送时登记。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师同时承接项目数量,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网上变更

(一)变更要求

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在合同信息报送后,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

1、发包(委托)单位与承包(受托)单位已解除合同的;

2、发包单位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项目负责人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4、因健康、能力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经公开招标(含暂估价招标)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其投标约定,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其中监理和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信息,通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或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公开,并将变更记录记入《投标人情况表》,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负责人存在只投标未参与项目实施等未履约情形设置否决或扣分条款。

(二)变更程序

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当经过发包单位同意并履行合同约定手续,在网上自行完成登记信息变更。变更程序如下:

1、承包(受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1) 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企业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或“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网上办事栏目”,进入“项目负责人管理系统”,选择新的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总包、监理等依规定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的企业应当扫描上传新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提交变更申请。

(2) 变更确认。发包(委托)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或“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网上办事栏目”,进入“项目负责人管理系统”,对变更申请和附件资料确认无误后,完成登记信息变更确认。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 或“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网上办事栏目”,进入“项目负责人管理系统”,选择新的项目负责人,上传新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直接完成登记信息变更。

三、在建项目登记核销和业绩记录

合同履行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登记核销,工程业绩记入最后负责履行完成的项目负责人的个人档案。监理和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在建项目登记信息,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后自动核销。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受理建设单位的停工报告后,监理和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登记信息自动核销。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受理建设单位复工报告或核发施工许可证后,监理和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登记信息自动恢复。

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分包工程竣工确认后, 其在建项目登记核销。

四、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建设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登记和变更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和到岗情况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责。各有关企业应当做好人员登记、变更工作,确保项目负责人及时到位。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兼项、变更、核销的操作意见》(沪建建管[2012]50号)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