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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8-07-1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2〕6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民防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发挥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的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本市建设工程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体制,在市建设交通委的综合协调下,市、区(县) 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的立项情况、规模和专业特点,共同刘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分级管理,是指市和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类型项目,按照建设工程的项目立项权限,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前款所称分类管理,是指建设、水务(海洋)、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交通港口、绿化市容、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各类专业建设工程特点,实施管理。

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下移建设够理重心,落实街道和城镇专职人员,完善建设工程管理网络。街道和城镇建设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一)投资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斯建、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类建设手程;

(二)投资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三)投资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非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

(四)投资额 30 万元及以上的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

(五)投资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对上述限额以下的工程,可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具体的建设管理流程,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备专业管理部门加强指导。

私人住宅装修、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和抢险救灾工程,不适用本意见。三、部门职责和分工

(一)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报建、招投标监督管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和日常监督管理:

1.国家和市级立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包括上述工程中已由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民防办等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事项);

2.文物工程、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

3.市级部门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大修工程。

(二)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并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报建、招投标监督管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

1 区(县)立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包括上述工程中已由区(县)水务(海洋) 部门、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和区(县)交通港口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事项);

2.装饰装修工程;

3.非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

4.居住类房屋中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和增加面积的工程;

5.区级部门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公路维修工程。

(三)市、区(县)水务(海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海洋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参与水利、海洋、供水排水等建设工程招授标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海洋、供水排水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工程报建后的全过程建设管理。

(四)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报建、招投标监督管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建设和日常养护、环卫设施维护工程建设以及景观灯光、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市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市、区(县)交通港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工程的设计审批、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参与港口、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港口、航道


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工程报建后的全过程建设管理。

(六)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房屋 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区(县)上述工程的报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开工审核、竣工备案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

(七)市、区(县)民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民防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上述工程的专业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专业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参与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防空需要的审核,负责对兼顾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兼顾设防工程)的防护质量监督。

(八)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具体委托管理事项,负责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市市政设施、市公路、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审批的城市道路、公路和燃气设施中、小修工程报建后的全过程建设管理。

四、重点工作

(一)制定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和配套文件。市建设交通委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制定综合性管理标准和规范。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和建设工程不同特点,制定配套的标准和规范,明确管理程序,保证各类建设工程的管理部门、管理流程、监督管理方武和质量安全标准形成体系。

(二)统一管理信息平台。市建设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平台,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的管理信息系统, 在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三)做好职能调整。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完成本部门的职能调整, 明确具体执行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保证部门和人员落实,加强行政执法。市级管理部门加,强对区级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协调,形成管理合力。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